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05號
原 告 李銘章
李羅阿梅
李秋同
游曉玲
李啟榮
李妏姵
莊阿幸
李正吉
李永聰
曾雅慧
王端品
林阿萬
徐有進
鄭月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嘉明律師
原 告 林森樹
訴訟代理人 張嘉明律師
林靜歆律師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姿妙(縣長)
訴訟代理人 許進星
黃麗娟
林國漳律師
參 加 人 宜蘭縣礁溪鄉休閒渡假區自辦市地重劃會
代 表 人 黃庚宸(理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9年8月
21日台內訴字第109004496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宜蘭縣○○○○○○○○○○市地重劃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於民國104年8月11日第857次會議審 議通過「變更礁溪都市計畫(休閒渡假區整體開發區)案」 (下稱系爭都市計畫案),並經被告以106年12月20日府建 都字第1060209506B號公告發布實施。依系爭都市計畫案規 定,指定整體開發區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嗣訴外人黃 庚宸等人於107年5月31日發起自辦市地重劃,被告先後以10 7年7月27日府地開字第1070089328號函(下稱原處分一)核 定成立「宜蘭縣○○○○○○○○○○○市○○○區籌備會」(下稱籌備會 )、107年11月9日府地開字第1070167219A號函(下稱原處 分二)核定成立「宜蘭縣○○○○○○○○○○市地重劃會」(下稱重 劃會)、108年9月4日府地開字第1080148696B號函核定重劃 範圍。被告於108年9月9日受理重劃會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 劃案後,經辦理聽證,聽取重劃範圍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及 已知利害關係人民眾意見後,提報宜蘭縣市地重劃委員會10 9年2月7日109年第1次會議審議通過,被告據以109年3月5日 府地開字第1090035377B號函(下稱原處分三)核准實施市 地重劃。原告等不服原處分一、二、三提起訴願,經內政部 決定原告李銘章、李阿森、林森樹、李正吉、王端品、李啟 榮、李秋同、徐有進、林阿萬不服原處分一、二部分駁回, 其餘部分訴願不受理,原告等不服訴願決定,遂提起本件行 政訴訟。
三、原告等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其先位聲明係請求撤銷原處分 一、二、三。本院審酌本件審理結果,如認原告等人起訴之 先位聲明有理由而獲勝訴判決,則重劃會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應有使重劃會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彭康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