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57號
TPEV,111,北補,57,202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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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57號
原 告 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游景翔
原 告 陳嘉茜
劉秀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肇源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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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