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50號
原 告 花展景觀園藝社
法定代理人 陳寶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
7,1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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