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247號
TPEV,111,北補,247,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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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47號
原 告 李麗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秋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應繳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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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