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218號
TPEV,111,北補,218,202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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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18號
原 告 尚德酒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尼刻有限公司、林達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08
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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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德酒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尼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