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12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君
訴訟代理人 鍾政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琪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減縮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
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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