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9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福隆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545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 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