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79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王敬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石龍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惟查,被
告已於110年11月12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
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