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2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被 告 李依蓉律師(即周光雄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返還借款事件,依原告所提出 之信用卡貸款契約第21條約定:「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對貴 行所負各宗債務同意以…,若涉訟時,雙方合意以新竹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兩造合意因本件返還借款 事件涉訟時應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 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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