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金錢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789號
TPEV,111,北簡,1789,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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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789號
原 告 蕭佑如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金錢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參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零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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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