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551號
TPEV,111,北簡,1551,202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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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51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亞鈞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 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 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1月18日對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惟查被告於110年7月9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前已無當事人能力 ,復無從命其補正,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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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