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留置權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調字,111年度,181號
TPEV,111,北司調,181,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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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調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Standard Aero France


代 理 人 曾怡敏律師

相 對 人 李岳霖律師(即破產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之破產管理人)

賴麗真會計師(即破產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
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等間聲請確認留置權存在調解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確認對相對人所有之引擎二具有留置權存在  ,其訴訟標的為確認留置權,性質上為確認之訴,不能為調 解之標的,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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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