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可樂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羿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朝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00,000元,應繳
第二審裁判費173,760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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