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2549號
TPEV,110,北補,2549,202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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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549號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訴訟代理人 簡家新
江佳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南昇(即葉南炫之繼承人)葉南燦(即葉南
炫之繼承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73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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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