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2522號
TPEV,110,北補,2522,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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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522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90
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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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