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2910號
TPEV,110,北簡,2910,202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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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910號
上 訴 人 黃浣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敬儒等間因本院一一○年度北簡字第二
九一○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肆萬參仟參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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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