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19609號
TPEV,110,北簡,19609,202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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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960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
被 告 謝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零玖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一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臺東企銀)、訴外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慶豐商銀)申請信用貸款,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至第2 項所示之金額,嗣臺東企銀將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而慶 豐商銀先將債權讓與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銀 資產管理公司)後,慶銀資產管理公司再將債權讓與原告等 語,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為本件之請求,並 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 書、債權讓與證明書3份、分攤表、報紙公告、貸款契約、 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基準利率歷次調整明細表、債權讓與明 細表、債權讓與通知函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自



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第2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750元
合    計    3,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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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