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19113號
TPEV,110,北簡,19113,2022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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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1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玫君、劉穎怡鄭小康侯東昇間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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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