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57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劉書瑋
被 告 陳貞燕(即被繼承人卓德桂之承受訴訟人)
卓曼君(即被繼承人卓德桂之承受訴訟人)
卓曼婷(即被繼承人卓德桂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貞燕、卓曼君、卓曼婷為被告卓德桂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卓德桂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10年9月8日死 亡,其繼承人為陳貞燕、卓曼君、卓曼婷,有繼承系統表、 卓德桂之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命陳貞燕、卓曼君、卓曼婷承受訴訟 ,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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