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27號
110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
原 告 王美心
被 告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代 表 人 楊能舒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佳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教師升等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110年8
月31日臺教法(三)字第1100082401號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爭訟概要:
原告王美心係被告國立雲林科技大學人文與科學學院(下稱 人文學院)材料科技研究所(下稱材料所)副教授,於民國 109年4月申請升等為教授,經被告人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 (下稱被告院教評會)於109年5月20日決議不通過升等案, 被告並以109年6月2日雲科大文院字第1092000445號書函( 下稱前處分)通知原告。原告於109年5月29日向被告教師申 訴評議委員會(下稱被告申評會)提出申訴,被告以109年1 2月11日雲科大人字第1090700748號函檢附雲科大教申(109 )字第02號評議書不受理(下稱申訴決定);原告仍不服, 於109年12月22日向教育部提起再申訴,教育部以110年8月3 0日臺教法㈢字第1100082401號函檢附再申訴評議書不受理( 下稱再申訴決定)。其間原告不服前處分另行提起申覆,被 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被告校教評會)於109年9月18 日決議通過申覆案成立,嗣被告院教評會重新審議,於110 年3月10日決議不通過升等案,被告並以110年3月22日雲科 大文院字第1102000200號書函(下稱後處分)通知原告。原 告對再申訴決定猶表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二、原告主張及聲明:
㈠原告於109年12月19日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 被告申評會包庇109年5月20日被告被告院教評會職場霸凌,
要求申訴與懲處的基礎是109年5月20日之霸凌與違法行為, 前處分誤植另案攸關升等程序之內容,明顯有誤,前處分均 撤銷。
㈡況且109年12月19日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遞案的 申訴案,拖延到110年8月23日才開會,明顯職務怠惰。 ㈢因教育部與被告之職務怠惰導致被告繼本件—109年5月20日 被告被告院教評會違法且職場霸凌事件之後,持續包庇職場 霸凌,更讓被告人文學院霸凌院長繼續目無法紀,連上級機 關被告校教評會意見也視而不見或陽奉陰違,繼續於109年1 0月21日、110年1月21日、110年3月10日之被告院教評會繼 續職場霸凌更涉教唆偽造文書,繼續違法且職場霸凌侵害原 告受憲法保障的工作權。原告提供之後續補充說明,乃因教 育部拖延審理原告109年12月10日提報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 評議委員會之再申訴案,原告不得不繼續陳報職場霸凌事件 的衍生後續發展,來催促原告盡快依法行政,並非補充理由 。
㈣「一罪一罰」乃基本法律概念,教育部混淆升等申覆程序之 另案及本霸凌案後續衍生違法申訴案作為不受理本件系爭事 件(109年5月20日被告院教評會違法且職場霸凌事件)推諉 卸責,不受理再申訴,涉職務怠惰瀆職。
㈤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0條,原告必須依程序向教育部再申訴來 撤銷其被告申評會109年5月20日被告院教評會的決議,中止 霸凌以保障原告之工作權,然被告拖延8個月後混淆前述其 他案件事由,忽略本件系爭事件是109年5月20日被告院教評 會職場霸凌事件,並非升等程序申覆,逕以再申訴不受理, 明顯職務怠惰,原告只能依法向鈞院對被告提起訴訟,然教 育部前處分與109年5月20日被告院教評會職場霸凌事件之被 告申評會110年12月11日以被告人字第1090700748號均應撤 銷。
㈥續依法律位階論,行政機關之命令不得牴觸法律與憲法,下 級機關逾越權限牴觸上級機關之行政命令無效。職場霸凌原 告受憲法保障之工作權的被告院教評會及涉主導霸凌之院長 巫銘昌所訂相關規命與行政命令及處分,只要違反教育部與 被告之行政命令與規定、甚或法律與憲法,都是無效。教育 部與被告涉瀆職或畏懼霸凌惡勢力,教育部拖延8個月餘未 審理原告的申訴案,被告涉連續包庇霸凌行徑逾年,從109 年5月20日本件、更衍生109年10月21日、110年1月21日、11 0年3月10日持續性職場霸凌事件後,等霸凌院長巫銘昌卸任 後,教育部混淆前述衍生案件內容不受理原告再申訴案,被 告至今仍未完成霸凌案相關審查,均涉職務怠惰,系爭教育
部之再申訴不受理函與被告之前處分文書1暨被告前處分文 書2均應撤銷。
㈦被告之前處分文書2違法事項說明如下:
1.案由1違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2號:109年5月20日被告 院教評會違反釋字第462號侵害原告教授升等權益。 2.案由1違反被告之上級機關教育部頒布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 資格審定辦法(下稱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0條應公告而 未公告人文學院申請升等教師5年內且任現職等之研究成果 明細表,且系爭表格含有與原告申請升等當時被告之人文 學院官網不相同的升等規定且著作選項不周全、系爭表格 送達時效不當,還是原告109年5月18日晚上22:37用電子 郵件請被告之材料所辦公室詢問被告院教評會是否有升等 審查程序應填寫之表單,被告才於109年下午14:38以電子 郵件寄來違反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0條應公告卻未公告之 系爭表單、人文學院申請升等教師5年內且任現職等之研究 成果明細表,要求原告109年5月20日上午10時前繳交。確 實有惡意不通知更利用不當意圖當時讓原告錯失會議,侵 害原告教授升等權益。系爭錯誤且未公告之人文學院申請 升等教師5年內且任現職等之研究成果明細表更是被用來審 查原告升等案之基礎,導致109年5月20日被告院教評會錯 誤決議,侵害原告教授升等權益。
3.案由1違反被告之上級機關教育部頒布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下稱教師資格審 查注意事項)第9條:109年5月20日被告院教評會審理原告 案件,除了違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2號違法投票,更違 反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第9條未載明不通過理由。 4.案由1未依被告之上級機關教育部頒布之臺學審字第100014 3814號重申各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作業及相關章則,應符 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文意旨:重申各校辦理教 師資格審查作業及相關章則,應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 62號解釋文之意旨通盤檢討修正。
5.被告之人文學院逾越法律授權、違反其被告-本校專任教師 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13條:109年5月20日職場暨行政霸 凌阻擋原告著作外審,未送外審逕行違法投票且違反司法 院大法官釋字462號以非專業委員會審議原告教授升等案, 侵害原告憲法保障之工作權。
6.案由7被告之上級機關教育部頒布之違反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40條,也就是自審學校只能在送審著作修訂件數與出版 方式,自審學校不能增刪種類,被告之人文學院逾越法律 授權,錯誤修改升等規定增加著作種類,然正確的修正是
把期刊論文更正為專門著作與教育部及被告的規定一致。 7.被告之人文學院109年5月20日之教評會更涉行政與職場霸 凌,針對性、引導性與侮辱性事證說明如下,更因被告院 教評會行政霸凌及院長職場霸凌,加上被告拖延霸凌申訴 與包庇霸凌,造成原告身心健康受挫,持續就診醫療中: ⑴針對性霸凌事證:
①被告之人文學院院長巫銘昌為全院最熟稔且主導修改升等 規定及主管提供會議審查資料,109年5月20日主導被告 被告院教評會,針對性的不投票,與原告相關的案由就 故意不讓委員投票。
②被告之人文學院院長巫銘昌違法在109年5月20日同一日教 評會議使用不同的升等規定,案由1使用官網未公告的升 等規定、案由7使用官網公告的升等規定。申言之,案由 1使用的升等規定—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3、14、21、30 、40條,由人文學院於109年五月19日寄來109年10月21 日前並未公告在官網公告且著作項目不周全含錯誤法規 表單人文學院申請升等教師5年內且任現職等之研究成果 明細表之升等規定‑本學院升等辦法第2條。另案由7使用 的升等規定—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3、14、21、40條,然 已經在109年10月21日前公告在被告的人文學院網站上逾 3年並被使用逾3年之升等規定,亦即:甲類:1.申請升 教授:於任現職等期間發表(含已接受)於科技部訂定2 級或B級(含)以上之正式期刊論文、具有審查制度且發 表之專業報告合計至少6篇,且均為第一作者(first au thor)或主筆(corresponding author)。這個版本說 明著作有兩種形式。109年10月21日以前已經在網路公告 逾3年版。
③系爭規定使用的字眼是「如」,「如」是舉例的意思,並 不是限定用法字眼「限A、B、C」 的「限」才能解釋為 排除其他選項的意思,被告院教評會受院長巫銘昌針對 性霸凌之解釋,即便被告院教評會委員為人文與社會科 學領域專家,不可能不具通常人知識水平,在被告涉霸 凌的院長巫銘昌會議數度捏造人事室解釋院規不包含專 書專章,以便強勢威嚇委員聽從其命令決議將原告所有 著作排除使用於升等,被告之人事室同仁業已否認提供 前述說詞。
④即便原告提供教育部高教司教師資格及學術審查送審通報 系統查詢頁面,佐證專書專章為法定送審著作、維基百 科針對報告的定義報告是文書的一種通稱,專書章節乃 針對特定主題研究成果報告、並舉例臺灣大學人文學院
的升等規定將列專書專章為法定送審著作之佐證、臺灣 大學列英國劍橋學者出版社Cambridge Scholars Publis hing是聲譽卓著具嚴格審查機制之世界頂級出版社,同 第一級(A級)期刊且3級3審通過佐證,原告之著作均出 於英國劍橋學者出版社Cambridge Scholars Publishing ,在學術層級優於被告的臺灣大學是等同第一級期刊, 然原告的著作在被告的人文學院院長巫銘昌針對性霸凌 主導的會議中被全部排除不能使用於升等。
⑤按著作權法第7、28、40條,及依據適用原告之人文學院 規定申請升教授,表達了院認定合格的發表:1.科技部 訂定2級或B級(含)以上之正式期刊論文。2.具有審查 制度且發表之專業報告(如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成果報 告或競賽實務報告);其中第2項專業報告正面表列3項 ,並非限定其他種類專業報告。「專書、專書章節」為 教育部合規的送審著作類別,報告是文書的一種通稱, 專書章節乃針對特定主題研究成果報告,並無疑慮。 ⑥依據109年11月8日被告人文院字第1092000948號109年10 月21日被告被告院教評會決議附件,確認被告人文與科 學院被告院教評會在原告提出本件申訴後,109年10月21 日才修訂教師升等作業流程,新增被告院教評會資格審 查,先完成院著作(論文)外審,才能進入被告院教評 會審議。依據信賴保護109年10月21日修訂的規定不能回 溯109年5月已經立案的原告申請升等程序。更證實本件 系爭事件109年5月20日被告院教評會,院長與教評會委 員等霸凌濫權,違反被告專任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 第13條未送外審逕行違法審查。
⑵引導性霸凌事證:
①原告升等著作依申請升等時官網公告之規定,屬於專業報 告,被告人文學院院長巫銘昌以主持人故意引導性霸凌 ,錯誤提問教評會委員是否符合6篇期刊論文;以違反教 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0條未公告的人文與科學學院申請升 等教師5年內且任現職等之研究成果明細表,一一詢問出 席委員,引導性地導致錯誤的決議,侵害原告升等權益 。
②審查著作乃外審委員之權責,外審委員之選定乃被告及被 告管轄學院之職責,系所依被告之升等規定並無權審查 著作,被告院教評會委員張國華故意於會議中挑戰系所 沒有審查著作,引導委員們對原告任職系所教評會接近 滿分之評審的不信任。
③被告之人文學院巫銘昌院長以院長威權行職場霸凌,109
年5月20日被告院教評會會議中故意將公告及使用逾3年 的官網公告升等版本中的「如」字錯誤解釋,把原來是 「舉例」意思的「如」字解釋成為「限制」的意思,引 導教評會委員排除原告所有著作不能用於升等程序。然 教育部高教司教師資格及學術審查送審通報系統查詢頁 面顯示,專書專章為法定送審著作,原告的著作合於被 告的升等規定及上級機關教育部的升等規定。
④被告之人文學院巫銘昌院長因院長職場主管升等審查資料 的管控,更藉此行職場霸凌,直到原告109年5月18日晚 間以電子郵件請原告任職系所代為詢問升等審查是否有 應填表格,才讓被告之人文學院在109年5月19日下午2: 38以電子郵件傳送官網沒有公告且與官網升等規定不相 同、著作選項也缺漏不全的人文學院申請升等教師5年內 且任現職等之研究成果明細表並要求109年5月20日上午1 0點前回傳,巫銘昌於109年5月20日被告院教評會會議中 以違法且據錯誤升等規定的人文學院申請升等教師5年內 且任現職等之研究成果明細表為審查基礎引導被告之人 文與科學院院教評會委員會做出錯誤的決議,侵害原告 教授升等權益。其中系爭人文學院申請升等教師5年內且 任現職等之研究成果明細表違反上級機關教育部頒布之 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0條,應公告卻未公告,且時效不 當讓原告錯過升等審查的會議。其中上述所使用的升等 規定並不相同,卻被使用於109年5月20日同一日會議中 的案由1、7,被告院教評會行政霸凌及院長巫銘昌職場 霸凌之事證明確。申言之,案由1使用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13、14、21、30、40條,由人文學院於109年5月19日 寄來109年10月21日前,並未公告在官網公告,且著作項 目不周全,含錯誤法規表單,亦即本學院升等辦法第2條 說明著作有4種形式,於109年10月21日以前3年均未公告 於官網。另案由7使用的升等規定—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 3、14、21、40條,已經在109年10月21日前公告在被告 的人文學院網站上逾3年並被使用逾3年之升等規定,亦 即:甲類:1.申請升教授:於任現職等期間發表(含已 接受)於科技部訂定2級或B級(含)以上之正式期刊論 文、具有審查制度且發表之專業報告(如技術報告、教 學實務成果報告或競賽實務報告)合計至少6篇,且均為 第一作者(first author)或主筆(corresponding aut hor)。這個版本說明著作有兩種形式。109年10月21日 以前已經在網路公告逾3年版。
⑤涉霸凌院長巫銘昌明知官網公告與使用逾3年的升等規定
升等著作包括兩種,且原告著作為Cambridge Scholars Publishing出版的專業報告符合教育部規定,且臺大列 為等同第一級期刊,卻故意霸凌引導式錯誤提問教評會 委員導致決議錯誤。
⑥涉霸凌教評會委員張國華,故意錯誤指摘系所沒有審查著 作動搖教評會委員對系所審查成績之信任。
⑦推翻巫銘昌霸凌導致的109年5月20日院教評錯誤解釋 「 如」字。且霸凌院長巫銘昌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⑧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313、360、367、394、402號,更逾 越授權權限違反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0條錯誤修改升等 規定。然被告申評會包庇霸凌,縱放霸凌院長巫銘昌違 反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霸凌行徑與第214條使公務人員 登載不實等事證,導致109年10月21日的2度霸凌事件。 依據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0條認可學校得就下列事項, 自行訂定規定:第21條第1項第3款有關送審著作件數及 第2項有關專門著作出版方式,自審學校只能調整著作件 數與訂定出版方式。被告人文學院升等規定違法應將期 刊論文修正為專門著作。原告向被告校教評會與被告院 教評會口頭與書面說明陳述,均未獲回應。
⑶侮辱性霸凌事證:
①被告的人文學院院長巫銘昌在109年5月20日被告院教評會 會議中捏造人事室判定原告著作不合規定且原告自認不 合規定等不實訊息誤導被告院教評會,亦即貶抑原告的 著作水平,且數度大聲陳述強化對教評會委員的影響, 人事室主任與人事室組長等均在後續的被告申評會與被 告校教評會否認提供巫銘昌所捏造的侮辱性論述。 ②原告2013年已經獲選為英國皇家化學院院士,2013與2020 、2021兩度因專業國際能見度獲選 Who is Who in the World,2017年獲得Albert Nelson Marquis Lifetime A chievement Award終身成就獎,著作均由英國劍橋學者 出版社出版,LESI (Licensing Executive SocietyInt ernational) 1972創會,全球有39國分會,原告是創會 來第一個亞洲人成為學術委員副主席,第一個台灣人獲 准組織大會論壇(論壇主題Smart Economy for Emergin g Technologies & Traditional Heritages 新興產業與 傳統產業的聰明經濟)且3度上全球大會演講的華人、國 際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AIPPI (Association Internati onale pour laProtection de la PropriétéIntellectu elle)全球125分會,自1897年創會以來原告是第一位華 人在全球大會演講(講述Biosimilar-similar or diffe
rent?)2017年更成為生技醫藥委員會成員代表台灣參 與國際公約的修訂、2017 World Federation of Sports Good Industry年會在美國Nike總部舉辦,原告是創會 以來第一個台灣演講者。當次會議中國杯葛台灣欲將台 灣除名,幸有原告演講Dealing IP Issues in Great Ch ina–Culture,Politics and Law、2016-11th Annual Co nference-BrandProtection & Anticounterfeiting第一 位華人講者,超過59國與會者,538個公司、2017韓國政 府年度最重要策略會議原告是第一此次邀請的台灣講者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Intellectual Propert -The Fourth Industrial Revolution and the Futur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講述工業4.0與機器 人自動化全球智慧財產趨勢、2018 Life Science IPSum mit在倫敦舉辦原告是第一個被邀請的華人演講,同台都 是各國名人包括英國與德國首席智慧財產法官,講述Blo ckchain,AI and Big Data Analysis for the new Pate nt Ecosystem區塊練與大數據及人工智能在智慧財產權 體系之運用、2019 GIPC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 rty Convention) 原告是創會以來第一個台灣講者且是 Plenary Section與歐洲專利局官員同台,主題:The Fo urth Industrial Revolution and Its Implication on IP第四次工業革命對智慧財產權之影響全球轉播、2019 World IP Summit WorkShop-The Changing Chinese IP Landscape於阿姆斯特丹舉辦,歐洲重要公司皆派員與 會,原告是第一個被邀請的華人講者、原告是第一個Wor 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Forum擔任主持人與講者的 台灣人於2016/2017/2018/2019 擔綱, 2019年更把超過 55國八百多位專家邀請到台灣舉辦、2019紀念馬可尼可 夫150周年全球化學大會報告,原告是36國七百多與會唯 一台灣代表報告化學AI大數據分析、The 5th Edition G lobal IntellectualProperty Conclave & Awards(GIP CA) 2016,主題: IP As Driver Of Global Economy : The Role of IP In Business Today, Deals Lead B y IP第一位台灣講者與得獎者。2021 world IP Forum 更負責主持三個重要論壇Controversyand FRAND for St 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in Courts、IPStrategy in New Era與COVID-19 IP Landscape: Western Medicin e vs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邀請到Sir Chr istopher D. Floyd,Former Lord Justice of Appeal英 國、Prof. Randall R Rader, former CAFC Chief Judg
e美國、Judge Thomas J. R. Voit, Germany FederalPa tent Court德國、Judge Joo-Sup KIM, Chief Presidin gAdministrative Judge, IPTAB, Kor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韓國智權法院首席法官與Canon佳能首 席執行官、NTT Docomo智權總經理、LG副總裁、聯發科 副總裁等齊同討論智慧財產產權法治相關議題。 ③原告之專業有國際公斷,被告之人文學院院長巫銘昌與教 評會委員張國華之言論,以原告之國際地位確實為侮辱 性霸凌,且其等針對性、引導性與侮辱性等諸多言行, 確實於109年5月20日影響被告院教評會,且侵害原告教 授升等權益更導致原告身心健康受挫,至今仍在治療中 。據上述理由,依據法律位階論,因違反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462號以非專業委員會否決原告升等案、違反教師 資格審定辦法第30條升等審查表單應公告卻未公告、違 反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0條逾越法律授權錯誤修改升等 規定、違反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第9條決策過程為詳載 理由、違反本校專任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13條未 送外審逕行違法審查、未依被告之上級機關教育部頒布 之臺學審字第1000143814號為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 62號解釋文之意旨通盤檢討修正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作業 及相關章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因為逾越法律授權及 重大明顯之瑕疵,應撤銷。
⑷被告之前處分文書違反社會常規、法理及事實證據之事項 說明如下:
①109年5月20日被告院教評會中違法行徑與霸凌證據均詳載 於109年5月27日之申訴書與後續補充證據文書中;也就 是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訴之前處分文書甲之基礎事實,然 被告申評會執意忽略社會常理、法律及事實證據,為錯 誤決議。
②被告之申評會設立乃為保障教師權益,促進校園和諧,發 揮教育功能,特依大學法第19、21條、教師法第29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及本校組織規程第1 2條規定設置被告申評會,辦理本校教師申訴案件之評議 事宜。然被告從原告109年5月20日被職場霸凌事件發生 起,就閃躲規避卸責,被告之108學年度之申評會畏懼霸 凌惡勢力於109年7月14日故意錯誤解釋申訴規定藉故停 會,亦即根本無教師申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0 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原告109年5月27日向被告申訴被霸 凌之申訴請求:a.撤銷109年5月20日被告院教評會會議 紀錄中之案由1關於侵害申訴人升等教授申請資格之違法
決議,重開升等資料資格審查會議。及b.後續重新審查 申訴人升等資料資格與外審暨升等續行程序相關業務, 移轉其他相關學院執行後續程序,不能由加害人續行, 以免加害人巫銘昌院長心生報復在後續升等審查相關程 序繼續迫害申訴人,導致申訴人身心健康與憲法保障工 作權之相關基本權益持續受到迫害,比對原告於109年6 月9日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提告涉霸凌 的人文學院院長巫銘昌之109年訴字第382號起訴狀,具 通常知識者都知悉兩者不同。被告畏懼惡勢力包庇霸凌 ,藉故停會卸責給下一屆申評會,被告之人事室明示原 告必須撤回對霸凌加害人的民事訴訟,被告的申評會才 願意續行本件霸凌申訴會議,即便教育部109年8月18日 發函表達被告申評會109年7月14日停會有待商榷,且原 告已經通報109年8月31日已經撤回民事訴訟,被告仍讓 原告向外四處陳情到109年10月21日才由下一屆申評會續 行,會議紀錄更拖延到109年12月11日才發出本件雲科大 人字第1090700748號,被告懼怕惡勢力包庇霸凌明確。 ㈧原告提供教育部新事證110年10月6日臺教法(三)字第11001 09866號,其中頁13-14略以:六、至原告於申訴書及再申訴 書所載不服之前處分為學校110年3月22日雲科大文院字第11 02000200號函及其檢送之110年3月10日被告院教評會決議, 其理由係主張遭院長等對其霸凌等語。依教師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教師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再申訴。原告如主張院長等人於審議教師升等案程序中對其 霸凌,應先由學校調查、處理,經學校作成調查認定結果後 ,如有不服,得提出申訴、再申訴,始符合上開教師法之規 定。職是,有關學校自訂雲科大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 書規定,教師遇有或疑似職場暴力行為時,應依評議準則提 出申訴一節,核與上開教師法規定不符,應即修訂,並予指 明,表示被告之上級主管機關教育部知悉申訴霸凌乃獨立之 法律行為,教育部同時糾舉被告針對霸令相關處置及規定之 錯誤應修正。
㈨原告另提供另案被告申評會決議函110年2月24日雲科大人字 第1100700091號主旨載「台端因升等事件,不服國立雲林科 技大學109年12月23日……校教評會」,比對本件系爭雲科大 人字第1090700748號「台端因職場霸凌,不服國立雲林科技 大學人文與科學院109年5月20日……」,證實被告知悉「申訴 升等申覆」與「申訴職場霸凌」並不相同。「申訴升等申覆 」與「申訴職場霸凌」是兩個獨立法律行為,申訴的對象不
同,申訴霸凌是針對被告「人文學院」、申訴升等申覆是針 對被告「校教評會」。
㈩原告續提供被告提及之另案110年3月22日雲科大文院字第110 2000200號書函,證實被告答辯不實,混淆視聽,企圖誤導 法院心證:被告所指之前述110年3月22日書函雲科大文院字 第1102000200號乃被告下屬單位人文學院「110年3月10日被 告院教評會升等審查」通知書函,前述之「110年3月10日被 告院教評會升等審查」結果經歷被告升等申覆與申訴程序後 ,現在仍在教育部再申訴審理程序,與本件「109年5月20日 霸凌案」再申訴後進入鈞院程序,是兩個獨立的事件,且申 訴110年5月20日的「霸凌」與申訴110年3月10日的「升等申 覆」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為,自不待言。
原告更提供109年12月3日被告公文1092001053號針對霸凌申 訴,被告應依法進行之程序、調查與霸凌加害人應被隔離與 原告相關事務之法理事證,除了在原告向被告申訴之書狀中 說明舉證,另已於被告公文1092001053號中略以,說明一: 請學校提供11月11日會議紀錄:依法學校要提供會議紀錄給 申請人,已經逾3週,距第1次霸凌109年5月20日事件發生已 經逾6個月。(a)依教育部校園霸凌防治準則之校園霸凌事 件處理流程圖於3日內召開會議,兩個月內結案,學校應將 調查報告及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並告知不 符申覆方式與期限。啟動霸凌輔導機制、評估改善。(b) 依規定教育部轉學校關於行政院建議處理霸凌流程臺教人㈠ 字第1080063928號之附件2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 :針對霸凌事件應啟動申訴處理調查檢討與改善,處理後需 要對全校再宣導,並提供EAP服務,如工作調整或其他組織 管理作為、引薦心理諮商或身心調適資源、安排法律諮詢、 持續關懷個案後續情形。及依規定教育部轉學校關於行政院 建議處理霸凌流程臺教人㈠字第1080063928號之附件1員工職 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需啟動職場霸凌處理流程、調 查霸凌事件、檢討究責、處理改善,公開宣導,啟動EAP機 制。然被告始終置之不理,被告確實有職務怠惰、瀆職程序 不正義之過。
教育部於109年12月18日收案後拖延至110年8月30日,拖延8 個月餘才回函拒絕受理,與被告於109年5月26日收案,歷經 109年7月14日不當中止故意曲解法條且漠視請求隔離霸凌加 害人與民事案件請求一元道歉根本不同、脅迫原告撤回民事 案件後才願意續行審理,109年8月31日撤民事案還拖延到原 告以公文要求11月11日的本件會議決議,才於109年12月11 日發文;均違反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36條
第3項準用第24條第1項規定(申評會之評議決定,……,應於 3個月內為之;……),教育部與被告(被告)均拖延超過3個 月,涉包庇霸凌、職務怠惰、瀆職枉法決議,導致原告心身 健康受挫,同事怕被牽連貼標籤均不敢與原告為伍,原告持 續被孤立於不友善的職場環境中。
違反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0條錯誤修改升等規定排除原告過 去7年所有著作。
行政濫權及職場霸凌:
1.通知時效不當意圖讓原告錯過列入109年5月20日升等審查 議程:直到109年5月18日夜間10:37請任職系所以電子郵 件代詢,才於109年5月19日下午14:38寄送官網未公告的 升等成果明細表並要求5月20日會議當日上午10點前繳交。 2.109年5月20日會議前約莫半小時還要求原告任職系所主管 在會議前勸退原告,要求撤回升等申請。
3.被告人文學院院長巫銘昌勸退不成更在會議中捏造人事室 判定原告著作不合規定與原告自認不合規定等不時訊息誤 導被告院教評會,人事室主任與組長均在後續相關會議否 認前述說法。
4.被告人文院長巫銘昌109年5月20日明知官網公告與使用逾3 年的升等規定升等著作包括兩種:期刊論文與具審查機制 的專業報告;且原告著作為Cambridge Scholars Publishi ng出版具審查制度的專業報告,卻故意霸凌引導式錯誤提 問教評會委員導致決議錯誤。
5.霸凌教評會委員張國華違反大法官釋462號與被告-本校專 任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13條,故意錯誤指摘系所沒 有審查著作動搖教評會委員對系所審查成績之信任。 再申訴評議決定違法:
1.原告是針對被告人文學院院長巫銘昌及被告院教評會於109 年5月20日審議原告升等案時,對原告有霸凌行為而向被告 的申評會提出申訴,被告的申評會也是針對上開霸凌事實 的有無而為審查認定。原告並非針對被告人文學院109年5 月20日所為不通過原告升等案之「決議」而向校教評會提 出申覆,不服申覆決定而向申評會提出申訴,而是直接向 被告申評會申訴巫銘昌院長及被告院教評會霸凌原告。教 育部明知原告是針對巫銘昌院長及被告院教評會的霸凌行 為提出申訴,並非針對已不存在的被告院教評會109年5月2 0日不通過原告升等案的「決議」而提出申訴,卻扭曲原告 尋求行政救濟的本意,故為與事實不符的認定,以原告再 申訴不合法,而予駁回,其所為再申訴評議決定自屬違法 。
2.被告申評會雖認定原告所提申訴程序合法,卻以原告申訴 無理由而予駁回。但原告認為被告申評會偏聽被告院教評 會片面且詭辯之詞,才會做出錯誤的判斷,因此申評會的 決議違法。
3.巫銘昌院長及被告院教評會對於人文學院自訂的「升等要 點」,依憑己意任作解釋,其解釋方式直接對原告為貶抑 、排擠,使原告於被告院教評會審議過程處於敵意環境, 因程序不公,導致結果錯誤,對原告產生精神上及生理上 的損害,符合校園霸凌防制準則關於「霸凌」要件的規定 。霸凌行為如下:
⑴被告院教評會自承曾有教師於升等時,沒有提出刊登於期 刊的正式論文,而以「具有審查制度且發表的專業報告」 替代,被告院教評會依舊認為符合資格要件。然而被告院 教評會在審議原告所提「具有審查制度且發表的專業報告 」時,卻以不同標準,認定不符資格要件,對原告故為貶 抑、排擠,給予差別待遇。
⑵被告院教評會自承適用於審議原告升等案的「升等要點」 第2點係屬例示規定,於實際審議時,卻將該條視為列舉 規定、概括規定,作出與要點文義相反的解釋,明顯抵觸 要點的立法目的,也與院評會過去審議升等案的作法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