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登記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0年度,131號
TCBA,110,訴,131,202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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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1號
原 告 黃天村

黃天榮

黃天華

黃天樣

黃文輝

黃文郎

胡玉賢

黃文政
黃文亮

黃文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柳慧謙 律師
被 告 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范揚鴻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安
孫建平
參 加 人 黃天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建物登記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天銧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之一黃天榮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19日向被告代位 申請就訴外人黃源欽(於102年12月20日死亡)所有坐落苗 栗縣造橋鄉造橋段654地號土地上之同段96建號建物(下稱 系爭建物)滅失登記,經被告於103年4月間辦理系爭建物滅 失登記完竣;嗣參加人黃天銧於109年3月30日向被告申請撤 銷系爭建物滅失登記,並陳述系爭建物並未滅失,經被告查 證認為系爭建物滅失登記程序確有缺失,被告遂以109年5月 11日南地所資字第35350號土地登記申請書撤銷系爭建物滅 失登記。原告等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以110年3月19 日109苗府訴字第79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提起行政 訴訟,請求撤銷被告109年5月11日南地所資字第35350號處 分及訴願決定。查,因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致參加人之 權益有受損之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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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