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49號
TCEV,111,中補,49,202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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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49號
原 告 陳彥勲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45,7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本件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第一類謄本,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
告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三、提出系爭土地共有人最近戶籍謄本。如有死亡者,應提出該
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並撤回該死亡者之訴訟,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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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