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261號
TCEV,111,中補,261,202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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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6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椿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43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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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