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219號
TCEV,111,中補,219,202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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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19號
原 告 黃建程
被 告 洪雅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雅雲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
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係將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汽
車(下稱系爭車輛)於質押當鋪後即未使用,嗣當鋪將系爭
車輛以權利車賣出而由被告使用,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
系爭車輛在原告未使用期間之牌照稅及燃料稅移轉實際使用
人即被告,惟原告僅於起訴狀之訴訟標的價額欄記載新臺幣
(下同)220,000元,惟並未陳報系爭車輛牌照稅及燃料稅
應移轉被告之金額,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
狀陳報確定移轉予被告之系爭車輛牌照稅及燃料稅價額,並
依此價額而核定為本件之訴標的價額,參附表所示之計算依
據,自行計算扣除已繳之費用後並補繳本件裁判費
三、如原告未陳報前述之價額,則本件訟標的價額暫依起訴狀訴
訟標的價額欄所載之220,000元核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原告應如數補繳。
四、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另提出系爭車輛之車籍、欠
繳稅務、質押於當鋪等資料,上開事證另提繕本1份。
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上說明如數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幣值單位:新臺幣/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
1,000元。逾10萬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於100萬元內,每萬元徵收11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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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