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210號
TCEV,111,中補,210,202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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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自維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俊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39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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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