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動產擔保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2號
TCEV,111,中補,2,202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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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號
原 告 北洲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欣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被 告 林義淞
顏嘉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撤銷動產擔保等
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
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
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
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
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 第2 項、第77條之6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
明第1 項,請求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義淞、顏嘉
志應撤銷對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廠牌國
瑞、引擎號碼3ZRX000000 號、年份2015 年,下稱系爭車輛
),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站所設定之動產擔保設定
,並請求將系爭車輛使用權返還於原告。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依上開說明,應以原告補正系爭車輛實際買賣交易價額
擔保債權金額,並以此價額而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
標的價額,參附表所示之計算依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㈡倘原告未依上開說明查報本件系爭車輛實際買賣交易價額
擔保債權金額,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貸款金額及系爭車輛
動產擔保設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林義淞顏嘉志應共同賠償原告6 萬元。綜上
,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合併計算為87萬元【計算式:
810,000+60,000=87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幣值單位:新臺幣)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
1,000元;逾10萬元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於100萬元內,每萬元徵收110元
;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萬元
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
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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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洲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