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194號
TCEV,111,中補,194,202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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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94號
原 告 劉傳達吉臣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趙晊成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綱育岦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及
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訴狀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即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具狀補正。
二、如原告未另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院即以原告於起訴狀
所陳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範圍即H型鋼乙批之
買斷/賠償費用新臺幣(下同)184,757元為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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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岦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