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171號
TCEV,111,中補,171,202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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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71號
原 告 周素蓮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雷佳瑋發支付命令(11
0年度司促字第3721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3萬40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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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