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64號
原 告 林宛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亨佳科技有限公司、台灣樂天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間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5,7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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