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保證契約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154號
TCEV,111,中補,154,202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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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54號
原 告 彭文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保證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仲杰
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2950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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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