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136號
TCEV,111,中補,136,202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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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3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名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55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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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