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126號
TCEV,111,中補,126,202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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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2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一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7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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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