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20號
原 告 群泰總合建材行
法定代理人 翁素仙
訴訟代理人 林志洋、林麗娟
官紋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禾營造有限公司、沈稚鈞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萬99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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