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460號
TCEV,111,中小,460,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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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46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天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 在小額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 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 4日以110年度中補字第329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裁判費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23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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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