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32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窈雪、江品
萱、江品儀等3人(均為江昭慶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
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5270號),惟被告等3人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038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9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49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