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940號
TCEV,110,中簡,940,20220119,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9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種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力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達修維
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錢 燕

1/1頁


參考資料
種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