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3473號
TCEV,110,中簡,3473,202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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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473號
原 告 何弈翰

被 告 洪湘婷



陳春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以110年度中補字第2373號裁定, 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 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0年10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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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