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2808號
TCEV,110,中簡,2808,2022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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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8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宸霏

上列上訴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即被告李俊緯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
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2,263元(
計算式:1,553,782元-131,519元=1,422,263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 項之
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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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