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2724號
TCEV,110,中簡,2724,202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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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724號
原 告 劉仁豪
被 告 蕭國鎮
訴訟代理人 張瑋澄
被 告 洪瑋成
訴訟代理人 陳威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1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洪瑋成訴訟代理人未補正 經駐外單位認證文件,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 民國111年3月1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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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