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2407號
TCEV,110,中簡,2407,20220125,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2407號
原 告 陳群佩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被 告 友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生旺
楊明秀
楊勝龍
陳龍海
林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111年1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於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上之抵押權設定應予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 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之解散,固為法律上人格 消滅之原因,但公司經解散後,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滅, 必須經清算程式,處理其未了事務後,始歸消滅(最高法院 85年度臺上字第249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有限)公司之 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 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 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固於民國110年8月19日 起訴請求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塗 銷抵押權登記,惟被告業經斯時之主管機關臺灣省政府建設 廳於74年1月31日以七四建三字第074076198號函准予解散登 記乙節,且該公司並未向其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本院聲報 清算人或聲報清算完結,而經本院職權向非訟中心查詢之資 料,被告之公司復查無另選清算人之情形,此有本院非訟中 心檢覆表查詢、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及變更登記事項卡、 臺灣省政府建設廳七四建三字第074076198號函等件在卷為 憑(見本院卷第49、65-77頁),則依前揭法條規定及最高 法院裁判意旨,被告既經解散登記,即應進入清算程式,又 因未選出清算人,本件自應以被告公司全體股東即林生旺楊明秀楊勝龍陳龍海、林富美為清算人。再因公司清算 人在執行清算職務範圍內,視為公司負責人,故原告以林生



旺、楊明秀楊勝龍陳龍海、林富美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 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系爭不動產原為原告之母親張秀如所有,張秀如於110年7月 24日將系爭土地及建物贈與予原告,並於73年12月3日辦理 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現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 權人。系爭不動產於73年12月3日曾由訴外人陳許尾珠設定 如附表所示之擔保債權額50萬元、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之抵押 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公司,惟系爭抵押權之設定時間 為「73年12月3日」,迄今已逾 「37年餘」,且被告友統公 司更已於74年1月31日解散登記,系爭抵押權迄今仍未實行 ,然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於「88年12月2日」後 均已因逾15年不行使而罹於時效消滅,且被告公司於請求權 時效完成後,5年間(即93年12月2日前)均不實行其抵押權, 依民法第880條規定,被告公司之抵押權均已因除斥期間經 過而消滅。經查,依據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系爭抵押 權之清償日期雖設定為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無明確之清償日 期,是堪認系爭土地及建物係擔保未定清償期限之債權,受 擔保債權之時效應自成立時即73年12月3日開始起算,則縱8 8年12月2日之前被告公司曾對訴外人陳許尾珠有債權存在, 至88年12月2日止該債權請求權亦罹於時效期間而消滅,則 依抵押權之從屬性,被擔保債權既確定不存在,其抵押權即 歸於消滅。況依民法第880 條規定,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 ,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 ,5年間不行使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減。是以,從被告公 司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即93年12月2日前)均未行使其 抵押權之事實觀之,足推知系爭抵押權亦因法定除斥期間之 經過而消滅,然系爭抵押權雖已消滅而不存在,但迄今卻仍 登記於土地及建物登記簿,顯已妨害原告之所有權,爰依民 法第767條規定提起本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將原告所 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上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㈡訴 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土地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



、工商登記資料查詢、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系爭不 動產之所有權狀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7-37頁);本 院並依職權向本院非訟中心查詢被告公司清算人資料,及向 臺中市政府查詢被告公司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等資料(見本 院卷第49、65-77頁),核屬相符;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 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 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 質物或留置物取償;又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 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 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45條第 1項、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故抵押權因其所擔保債權之請 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及上開除斥期間之經過即歸於消滅(最 高法院89年度臺上第147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所有人對 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 規定甚明。依一般社會交易觀念,不動產存有抵押權登記影 響所有權之完整性,並對其客觀交易價值有所影響,若抵押 權業已消滅,仍在不動產上存有抵押權登記者,自屬對所有 權之妨害。復按普通抵押權之設定,係先有債權存在,即為 擔保已發生之債權,再設定抵押權擔保之,是普通抵押權因 債權早已確定存在,故無決算期,此與最高限額抵押權則須 經決算期,其擔保之債權始為確定,有所不同(最高法院88 年臺上字第444號判決參照)。
 ㈢查系爭抵押權之設定時間為「73年12月3日」,迄今已逾 「3 7年餘」,且被告公司更已於74年1月31日解散登記,系爭抵 押權迄今仍未實行,此外,本件系爭不動產抵押權擔保之50 萬元債權,未定清償期限,有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按 (見本院卷第29-33頁),則自該債權可行使之日即抵押權 設定時間73年12月3日起算15年,至88年12月2日止,該債權 之請求權即因時效完成而消滅。迄今,早已逾擔保債權請求 權15年之消滅時效,而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時效完成後,被告 亦未依其後5年間應為抵押權行使之除斥期間規定,實行其 抵押權,是本件系爭不動產上之抵押權應已消滅甚明。從而 ,原告本於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身分,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 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㈣權利人若不於消滅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者,將生請求權消滅 之法律效果。而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 務人得拒絕給付。」,雖可理解為我國民法對時效完成後之



效果係採抗辯權發生主義,時效期間經過後,債權及物權並 不消滅,請求權亦不當然歸於消滅,而僅賦予債務人得拒絕 給付之抗辯權,然於債務人對債權人行使時效抗辯後,債權 人之請求權即應認為歸於消滅,如此方符合民法第125條之 立法意旨。復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 人得拒絕給付,是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不過發生拒絕給付 之抗辯權,並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債務人若不行使其抗辯 權,法院自不得以消滅時效業已完成,即認請求權已歸消滅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195號判例意旨參照)此一判例 意旨之反面解釋,亦可推知,如債務人已行使時效抗辯,則 債權人之請求權即因罹於時效而消滅。本件原告已於訴訟中 行使時效抗辯權,被告對原告之債權請求權自已歸於消滅, 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系爭不動產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已消滅時效完 成,又抵押權之5年除斥期間亦已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歸於消 滅,是原告本於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被告將系 爭不動產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惟 因原告等請求被告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係請求被告為一定 之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之規定,於判決確 定時,視為被告已為該意思表示,則原告等將來如獲得勝訴 判決確定時並不生執行困難之情形,性質上不適於為假執行 之宣告,故本件自無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問題,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附表:   
編號 共同擔保地號及建號 設定權利範圍 其他抵押權登記事項 ⒈ 臺中市○區○○段 000000000地號土地 1555分之22(起訴狀誤載為1555分之2) 1.收件年期、字號: 民國73年字第018281號 2.登記日期:73年12月3日 3.抵押權人:友統實業有限公司 4.債權額比例:全部 5.債務人及設定義務人: 陳許尾珠 6.擔保債權總額:新台幣50萬元 7.證明書字號:073字第006823號 ⒉ 臺中市○區○○段 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3樓) 全部



1/1頁


參考資料
友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