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追償電費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2136號
TCEV,110,中簡,2136,2022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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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136號
上訴人 詹益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間給
付追償電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
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417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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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