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0年度,4785號
TCEV,110,中小,4785,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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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478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謝順明
劉義雄
被 告 寸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7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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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