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460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 告 顧高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2月1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 件原係以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而依原告 之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惟被告於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 令時聲明異議所提出之異議狀,對於事故發生之原因、原告 承保之系爭車輛損壞之情形均有爭執,是系爭車輛是否有原 告主張之因本件車禍事故損壞及損壞之情形,均容有調查之 必要,是本件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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