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0年度,4578號
TCEV,110,中小,4578,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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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457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謝智傑
張涵瑜
被 告 劉宥霖即劉如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635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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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