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4526號原 告 古晟宏被 告 許資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送達未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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