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0年度,4526號
TCEV,110,中小,4526,202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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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4526號
原 告 古晟
被 告 許資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送達未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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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