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0年度,4414號
TCEV,110,中小,4414,202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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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凃福仁
林語彤
被 告 洪素智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中小字第441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11年1月26日上午9時25分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
易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筱涵
書 記 官 張峻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7月1日17時43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臺中市西屯工業區37路予 工業區38路口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態,碰撞原告所承保、訴 外人張子沅所駕駛,且為訴外人陳英玉所有之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 修復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9,954元(含工資費用1,200 元、烤漆費用4,374元、零件費用14,380元),而系爭車輛 受損部分業由原告依保險契約予以理賠。為此,爰依保險法 第53條之規定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開零 件折舊後之修復費用7,854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8 5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 聯單、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記載被告有未注意車前狀 態之肇事原因,張子沅則尚未發現肇事因素】、行車執照、 估價單、統一發票、理賠計算書為證,並經本院向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調取本件交通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調查報告表、補充資料表、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照片核 閱無誤。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 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及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零件折舊後之修復費用7,854元( 即工資費用1,200元、烤漆費用4,374元、零件費用2,28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6月21日起(110年6月 10日寄存送達在被告住所之警察機關,見本院卷第65頁送達 證書)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書記官 張峻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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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