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0年度,4334號
TCEV,110,中小,4334,202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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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43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李哲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843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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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