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0年度,4061號
TCEV,110,中小,4061,202201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4061號
原 告 吳宗潤
訴訟代理人 王湘芸

被 告 陳沛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2月6日1時33分許,前往台中市 ○○路0○0號原告經營牛排店尋找訴外人賴偉倫未果,竟當 場大聲咆哮,並以腳踢踹及以隨身攜帶之包包外尖銳物品撞 擊門口鐵捲門(下稱系爭鐵捲門),致系爭鐵捲門受有損害 ,支出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4,200元,被告固抗辯並未 損害系爭鐵捲門,然前開門面於本件事故前並未損害,有GO OGLE街景圖為證,且訴外人陳瑋慶亦證稱被告當場有亂丟東 西、亂打系爭鐵捲門等語,堪認系爭鐵捲門所受損害確為被 告所造成。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200元等語。
二、被告則以:系爭鐵捲門並非新品,本因日常使用而有刮擦痕 跡,加以被告當日並未碰觸系爭鐵捲門,亦未攜帶任何足以 造成系爭鐵捲門毀損之器物,系爭鐵捲門刮擦痕跡並非被告 所造成;此外,原告所提街景圖拍攝日期並非案發前一日, 無從為被告毀損系爭鐵捲門之證明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2月6日1時33分許,前往台中市○○路0○0 號原告經營牛排店尋找訴外人賴偉倫未果,及系爭鐵捲門 門面有刮擦痕之事實,有現場照片附卷可參,並為被告所不 爭執,是此部分事實,應堪以認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次按依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 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 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903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揆諸上開說明,



自應由原告就被告具可歸責性及因果關係為舉證之責。查: 1.證人陳瑋慶於偵訊時證稱:被告身體左上半身肩膀去衝撞鐵 捲門,她撞了一下我就拉住她了,後面有持續腳踢,但有沒 有撞到鐵捲門我不清楚。被告當時有帶包包,我不清楚鐵捲 門凹陷是否為該包包所造成的,我無法確定鐵門受損是否因 被告手腳揮舞所造成等語。堪認證人陳瑋慶並未見聞被告有 以皮包碰撞鐵捲門之行為。
 2.此外,經對照現場監視錄影結果,於錄影時間「02:21:56」 被告疑似踢系爭鐵捲門之前,被告之皮包已於錄影時間「02 :21:54」時掉落地面,有監視錄影光碟附卷可查,則被告並 未以皮包碰撞系爭鐵捲門,應堪認定;另被告於錄影時間「 02:21:56」時,固有面向系爭鐵捲門,上半身往後傾,將腳 往前伸而疑似踢系爭鐵捲門之動作,然其餘時間,並無被告 接近系爭鐵捲門之情形,且於錄影時間「02:21:56」時被告 固有腳往前伸之情形,然究有無碰撞系爭鐵捲門乙節,則因 錄影角度遭遮擋而無法依該影像具體說明被告確實動作, 遑論憑以確認被告有無踢中系爭鐵捲門或確實造成鐵門受損 結果,實無從僅憑錄影光碟遽為被告毀損系爭鐵捲門之證明 。
 3.再者,原告固提出GOOGLE街景照片為證,主張系爭鐵捲門遭 被告毀損,惟事故地點為營業場所,於拍攝後至本件事故發 生前,本有因開店經常使用之結果所生耗損抑或其他外力毀 損之可能,而原告就所提照片拍攝日期為何,並未舉證以實 其說,尚難據為事故發生前系爭鐵門現況之證明。而原告並 未能再舉證以左其說,是原告主張系爭鐵捲門遭被告毀損乙 節,尚屬不能證明,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主張,即非可採。四、綜上,原告未能舉證系爭鐵捲門受損為被告所造成,則原告 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尚非有據,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1,000元(計算式:裁判費1,000元),命由原告 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