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醫簡字,109年度,6號
TCEV,109,中醫簡,6,202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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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醫簡字第6號
原 告 張琴生
被 告 黃一文
劉仁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律師
複代理人 胡郁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6年11月1日在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下稱部立臺中醫院),由婦產科醫師即被告黃一文為伊施行 一般全子宮完全切除術及前後側陰道縫合手術(下稱系爭手 術),術後黃一文告知縫線會自然吸收,不須拆線。然黃一 文於系爭手術過程中,疏未將縫線綁緊,致伊術後陰道流血 不止,且縫線自陰道流出,經伊向黃一文反應後,黃一文再 為伊施行燒灼手術,之後出血情形雖稍緩,但仍未止歇,黃 一文僅表示並未見到縫線線頭,不知流血原因為何;又黃一 文於術後並未告知可以泡熱水以減緩陰道縫合後繃緊之不適 感。嗣伊因陰道流血情形未改善,因而於107年9月26日改掛 同院婦產科醫師即被告劉仁杰門診,但劉仁杰做完內診後, 表示流血係因老化問題云云,而未發現伊體內遺留2個縫線 頭未取出。然伊於108年3月6日前往臺中榮民總醫院婦產科 劉芝谷醫師門診就診,經劉芝谷醫師進行內診檢查後發現伊 陰道前後壁有肉芽組織,其上有2針縫線,經劉芝谷醫師除 去該縫線後,伊陰道流血情形即未再出現。查黃一文、劉仁 杰疏未發現伊術後陰道內側仍留有縫線,造成伊下體持續出 血逾1年,須長期使用衛生棉,致伊承受無法形容之心理壓 力,須靠服用安眠藥方能入睡;另黃一文未於術後主動告知 可泡熱水減緩不適感,均有過失。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請求黃一文賠償醫藥費用、衛生棉費用新臺幣(下同 )51,896元及精神慰撫金10萬元、劉仁杰賠償精神慰撫金10 萬元。並聲明:㈠被告黃一文應給付原告151,896元。㈡被告 劉仁杰應給付原告10萬元。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之醫療行為皆符合醫療常規,並無疏失,客觀上並無不



法行為存在;且被告之醫療行為與原告主張之陰道持續出血 等情,亦無相當因果關係:
 ⒈否認原告主張係因黃一文施作系爭手術時未將縫線綁緊導致 其陰道流血不止云云,原告就此並未盡舉證責任。原告因子 宮脫垂囊腫併直腸膨出等病灶,於106年11月1日在部立臺中 醫院接受系爭手術,原告主張雖陰道術後持續出血,然系爭 手術術後有血性分泌物持續排出,實屬正常現象,一般情況 下血性分泌物會陸續變少,至於排出時間則因人而異。原告 術後僅於同年月11日回診1次,直至相距5個月後之107年4月 16日始再次就診,黃一文於同年月17日即為原告安排施行陰 道袖口肉芽組織的電燒手術,術後亦將切除物送病理檢查, 確認並無惡性腫瘤之虞,僅因系爭手術後,陰道頂端的切口 癒合處形成肉芽組織granulation tissue(此乃人體傷口癒 合修復所形成之組織)。而陰道頂端肉芽組織性息肉通常無 症狀,最常見者即是陰道少量出血或接觸性出血。故原告主 張之術後持續性出血等情縱然為真,亦屬系爭手術術後可容 許之風險,並不可歸責於黃一文。至於可吸收縫線,在人體 內可以降解或被組織完全吸收,而完全吸收所需時間,則因 材質、尺寸、局部環境、傷口位置以及病人整體健康狀況而 異,並無人可事先準確預測可吸收縫線被傷口附近身體組織 吸收的時間;且可吸收縫線通常不是隨時外露於縫合表面, 情形亦是因人而異。
 ⒉劉仁杰於107年9月26日、同年10月29日門診時,對原告所為 之所有醫療處置,並無疏失,均已盡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 且並無逾越醫師合理臨床專業裁量。
 ㈡部立臺中醫院之出院照護衛教及後續照護治療計畫書即載明 「*請依指示出院後泡盆」,顯見黃一文術後衛教相當完備 ,原告主張黃一文未交代術後要泡熱水乙事,並不可採等語 置辯。並聲明:①原告之訴駁回。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於106年11月1日在部立臺中醫院,由婦產科黃一 文為伊施行系爭手術,術後黃一文告知縫線會自然吸收,不 須拆線,嗣黃一文再為原告施行燒灼手術,原告於107年9月 26日改掛同院婦產科劉仁杰門診,而劉仁杰做完內診後,表 示流血係因老化問題;原告於108年3月6日前往臺中榮民總 醫院婦產科劉芝谷醫師門診就診,經劉芝谷醫師進行內診檢 查後,發現原告陰道前後壁有肉芽組織,其上有2針縫線, 並將之除去等情,業據原告提出部立臺中醫院醫療費用證明 書、門診費用證明書、臺中榮民總醫院臨床醫學實驗及病理



診斷中心檢驗(查)報告、診斷證明書、縫線為證(見本院 卷一第33至65頁、第83、91頁,縫線置於卷外),且有臺中 榮民總醫院109年10月26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3488號函及 病歷、部立臺中醫院110年1月19日中醫醫行字第1100000274 號函及病歷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29至166頁、第269至3 14頁),又為被告所不爭執,而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醫療行為係屬可容許之危險行為,醫療之主要目的雖在於 治療疾病或改善病患身體狀況,但同時必須體認受限於醫療 行為有限性、疾病多樣性,以及人體機能隨時可能出現不同 病況變化等諸多變數交互影響,在採取積極性醫療行為之同 時,往往易於伴隨其他潛在風險之發生。故有關醫療過失判 斷重點,在於實施醫療之過程,而非結果。亦即法律並非要 求醫師絕對須以達成預定醫療效果為必要,而係著眼於醫師 在實施醫療行為過程中恪遵醫療規則,且善盡注意義務。又 醫療行為具有相當專業性,醫病雙方在專業知識及證據掌握 上並不對等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衡量 如由病患舉證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減輕其舉證責任,以資衡 平。若病患就醫療行為有診斷或治療錯誤之瑕疵存在,證明 至使法院之心證度達到降低後之證明度,獲得該待證事實為 真實之確信,固應認其盡到舉證責任,惟醫師實施醫療行為 ,如符合醫療常規,而被害人未能舉證證明醫師實施醫療行 為過程中有何疏失,即難認醫師有不法侵權行為。 ㈢原告雖主張黃一文於施行系爭手術過程中,疏未將縫線綁緊 ,致原告術後陰道流血不止,且縫線自陰道流出等情,然被 告則否認有未將縫線綁緊之事,並抗辯原告所主張持續出血 情形縱然為真,亦屬系爭手術可容許之風險等情。是以原告 自應就其術後陰道持續流血之情形,乃係黃一文於施行系爭 手術時,未將縫線綁緊所致之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然原告就此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且查:
 ⒈部立臺中醫院之子宮切除術說明書中,已將「肉芽組織形成 及出血」列為系爭手術可能造成之風險、併發症(見該說明 書「四、子宮切除術的風險/併發症」⑸);另該院陰道前後 壁修補手術說明書亦載明是項手術之風險包括「肉芽組織形 成及出血疼痛」,而黃一文於為原告施行系爭手術前之106 年11月1日,已將上開風險、併發症向原告說明等情,有被 告提出之上開2項手術之手術說明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 第191至201頁),足見系爭手術施行後,在傷口位置可能形 成肉芽組織,並有出血、疼痛情形,而此等手術之風險或併 發症,均為原告於施行系爭手術前業已知悉,應可認定。 ⒉又原告以其主張之上開事實,認黃一文涉有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而提出刑事告訴,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囑託衛生福利部 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鑑定結果,認為:「(問: 黃一文醫師於民國106年11月1日為病患張琴生所施作的手術 中使用何種縫線?)依部立臺中醫院之手術紀錄,106年11 月1日黃一文醫師為病人(按指原告,下同)施行之手術, 術中使用可吸收縫線(1-0 vicryl)。⒉(問:使用於何處 之縫合?)106年10月病人因子宮下垂造成頻尿及尿失禁, 黃醫師建議經陰道子宮全切除及前後陰道修補手術,故此縫 線使用用於骨盆腔及前後陰道壁修補縫合。⒊(該等縫線是 屬於人體可自行吸收或是人體無法自行吸收中之何類?)10 6年11月1日黃醫師為病人所施行之手術,術中使用可吸收縫 線(1-0 vicryl),此縫線是屬於人體可自行吸收之縫線。 ⒋(問:黃一文醫師選擇使用之縫線是否合於醫療常規?) 依一般婦產科就骨盆重建手術所用縫線,大部分為可吸收縫 線,故黃醫師選擇使用可吸收縫線,符合醫療常規。⒌(問 :使用前揭縫線是否需要拆線?)黃醫師選擇使用之可吸收 縫線,可自行吸收,不需要拆線。⒍(問:如需拆線,應於 多久內拆線?本件黃一文醫師是否有為病患進行拆線?)10 7年4月16日病人至黃醫師門診就診,主訴子宫脱垂手術後持 續陰道出血,黃醫師進行內診檢查發現陰道穹窿有肉芽組織 及未吸收縫線,4月17日於門診進行陰道肉芽組織電燒切除 手術,並移除殘餘縫線,故黃醫師有移除尚未2吸收之殘餘 縫線。⒎(問:此部分是否合於醫療常規?)綜上,黃醫師 之醫療行為,符合醫療常規。㈡⒈(問:病患後續於部立臺中 醫院回診之日期及主述分別為何?)106年10月31日病人至 部立臺中醫院住院,11月1日接受手術,於11月5日出院。依 門診病歷紀錄,11月11日病人術後回診,主訴陰道分泌物增 加,外陰道搔癢;107年4月16日回診,主訴陰道出血,黃醫 師進行內診檢查發現陰道有肉芽組織及線頭。⒉(問:病患 下體出血之情形與前揭手術後縫線未清除有無因果關係?) 依部立臺中醫院病歷紀錄,子宮切除術說明書四、手術的風 險/併發症:⑸如陰道穹窿血腫、膿瘍、肉芽組織形成及出血 、輸卵管脫垂,另有陰道前後壁修補手術說明書9.敘明手術 風險有陰道血腫或膿瘍、肉芽組織形成及出血、疼痛等,病 人知曉並簽章。本案病人陰道出血,乃因陰道傷口癒合時有 肉芽組織形成及出血,此係術後之併發症,與手術後縫線未 清除無關。⒊(問:病患是否有依照醫囑回診?)依部立臺 中醫院出院病歷摘要,有載明需門診術後追蹤。惟從病歷紀 錄發現病人只分別於106年11月11日及107年4月16日回診,



無法得知病人是否有依醫囑回診。⒋(問:黄一文醫師依據 病患回診時之陳述以及病徵,是否應注意病患前所施作之手 術縫線未清除?黃一文醫師有無對病患為進一步之檢查【如 內診等】?此部分是否符合醫療常規?黄一文醫師於107年4 月17日僅對病患進行電燒切除,是否符合醫療常規?)依部 立臺中醫院門診病歷紀錄,106年11月11日(術後一週)病 人回診,主訴外陰搔癢及陰道分泌物增加,黃醫師進行內診 檢查,診斷為急性外陰及陰道炎,給予塞劑治療。另107年4 月16日病人回診時,黃醫師進行內診檢查發現陰道穹窿有肉 芽組織及縫線,乃安排於4月17日進行電燒切除肉芽組織, 移除可目視尚未吸收之縫線,由於出血係肉芽組織摩擦所致 ,故安排電燒肉芽組織,並移除殘餘縫線之醫療行為,符合 醫療常規。本案107年6月21日病人至黃醫師門診就診,主訴 陰道分泌物及外陰道搔癢已經幾天,黃醫師進行內診檢查發 現陰道穹窿有碰觸性出血,懷疑為陰道炎,給予陰道塞劑治 療,亦符合醫療常規」等情,有衛生福利部110年11月4日衛 部醫字第1101667623A號函所附醫審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 下稱鑑定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35至42頁)。由上開 鑑定結果觀之,黃一文於施行系爭手術過程中,確係使用人 體可自行吸收,而無須拆線之縫線無訛,至於原告於術後出 現之陰道持續出血之現象,乃因陰道傷口癒合時形成肉芽組 織,而肉芽組織摩擦始造成出血現象,此乃系爭手術之併發 症,與系爭手術使用之縫線事後未完全經由人體吸收乙節, 並無關聯,應堪認定。原告主張係因黃一文於施行系爭手術 過程中,未將縫線綁緊,造成其術後陰道持續出血情形,純 屬原告臆測之詞,無可採信。
 ㈣原告又主張劉仁杰於107年9月26日為原告做完內診檢查後, 未發現伊體內遺留2個縫線頭未取出,顯有過失云云。然為 劉仁杰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本院囑託醫審會就劉仁杰 對原告之診療過程是否有違反醫療常規,其處置是否有欠缺 等情進行鑑定,該會鑑定結果認為:「依部立臺中醫院門診 病歷紀錄,107年9月26日病人至婦產科劉仁杰醫師門診就診 ,主訴陰道間歇性出血,劉醫師進行內診檢查,其陰道穹窿 處並未記載有線頭。106年11月1日黃醫師於手術使用之縫線 為可吸收縫線(1-0 vicryl),臨床上,此類縫線大部分人 體都可自行吸收,少數未能吸收之線頭一段時間後會陸續排 出體外,不會一次排出,為臨床上不少見之現象,正如病人 術後於11月10日至黃醫師門診回診時,於門診病歷紀錄並未 記載有線頭。而於107年4月16日至黃醫師門診時,始發現陰 道穹窿有縫線線頭,並於翌日(4月17日)移除,此為臨床



不少見之現象。綜上,107年9月26日病人至劉仁杰醫師門 診就診,主訴陰道間歇性出血,劉醫師進行內診檢查,依病 歷紀錄,其陰道穹窿處並未記載有線頭,評估為陰道手術封 口(cuff)傷口癒合不良,懷疑與停經後萎縮性陰道炎有關 ,除給局部抗生素Neomycin藥膏塗抹外,亦給予賀爾蒙陰道 軟膏(Premarin Vaginal Cream),符合醫療常規。而線頭 未能完全吸收,於數月後始陸續排出/顯露出(108年3月6日 臺中榮總劉芝谷醫師門診發現),為臨床上不少見之現象。 10月29日病人至劉仁杰醫師門診就診,主訴陰道間歇性出血 改善,劉醫師再次給予賀爾蒙陰道軟膏(Premarin Vaginal Cream),其診療過程符合醫療常規」,亦有鑑定報告書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42頁)。由上開鑑定意見可知,於施 行手術之過程中,即使使用人體可自行吸收之縫線,然於臨 床上仍有發生縫線未被人體完全吸收,嗣後始陸續排出或露 出之情形。雖原告於108年3月6日前往臺中榮民總醫院劉芝 谷醫師門診時,發現其肉芽組織上有兩針縫線,而將之移除 ,然此並無法推認此縫線在相隔約數月之前,即原告前往劉 仁杰門診時之107年9月26日、同年10月29日即已顯露於外, 而據此認定劉仁杰於為原告診療時有疏未發現原告陰道內仍 有未被吸收縫線之過失存在。而原告就其陰道內殘餘縫線於 劉仁杰門診時即已露出之有利於己之事實,亦未能舉證已實 其說,則其主張劉仁杰有過失不法侵權行為存在,自無可採 。
㈤原告另主張黃一文並未於術後告知可以泡熱水以減緩陰道術 後之不適感云云,然為黃一文所否認,並提出臺中醫院出院 照護衛教及後續照護治療計畫書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83、1 85頁)。觀之上開計畫書第2頁上已有記載:「請依指示出 院後泡盆」,且同頁下方並有原告本人之簽名,顯見黃一文 於原告出院進行衛教時,確已經明確告知原告於出院後須泡 盆無訛,被告上開抗辯,信而有徵,應可採信。原告主張黃 一文於其出院時未告知上情,亦無可採。
 ㈥基上各節,原告於系爭手術術後發生陰道持續出血之現象, 既係因傷口癒合處形成肉芽組織,並因摩擦造成出血,而屬 系爭手術之併發症,與系爭手術之縫線無關,且黃一文於術 前即已將上開風險告知原告;又黃一文於術後原告出院前亦 已就出院後須泡盆乙節於進行衛教時告知原告,自難認原告 主張黃一文之醫療處置,有違反注意義務等情為可採。另原 告主張劉仁杰於門診時疏未發現已外露之殘餘縫線等情,亦 屬不能證明。準此,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應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黃一文給付15 1,896元、劉仁杰給付10萬元,均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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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