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110年度,287號
LTEV,110,羅簡,287,20220125,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簡字第28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被 告 許雅玲
許健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
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
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
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
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號裁定意旨參
照)。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
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
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
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
定意旨參照)。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以自己名義代位債務
人即被告許雅玲提起訴訟,請求就其因繼承而與被告許健忠公同
共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並准予依應繼分比例分割
為分別共有,依上開裁定意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許雅玲
就繼承許張阿粉遺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584,84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31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43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權利範圍 財 產 價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被代位人許雅玲應繼分所得之利益(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宜蘭縣○○鎮○村段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110年1月公告現值11,300元/㎡×90.4㎡=1,021,520元。 1,021,520元×1/2=510,760元。 2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4分之1 110年1月公告現值2,104元/㎡×89.03㎡×1/24=7,805元。 7,805元×1/2=3,903元。 3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4分之1 110年1月公告現值2,100元/㎡×725.49㎡×1/24=63,480元。 63,480元×1/2=31,740元。 4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6分之1 110年1月公告現值2,100元/㎡×1,557.94㎡×1/6=545,279元。 545,279元×1/2=272,640元。 5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6分之1 110年1月公告現值2,100元/㎡×2,843.17㎡×1/6=995,110元。 995,110元×1/2=497,555元。 6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6分之1 110年1月公告現值2,100元/㎡×1,210.25㎡×1/6=423,588元。 423,588元×1/2=211,794元。 7 宜蘭縣○○鎮○村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宜蘭縣○○鎮○○里○○路000○0號) 1分之1 112,900元。 112,900元×1/2=56,450元。 總計 1,584,842元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